Patent 丹麥商標局
丹麥現行商標法規(guī)主要基于2012年1月24日生效的《商標法》?!暗湆@虡司帧苯y(tǒng)一負責管理商標事務,官方語言為丹麥語。商標專用權需要通過注冊獲得。商標注冊不是強制性的,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商標或進行續(xù)展,就必須依法登記注冊。丹麥商標注冊采用“申請在先”原則,但在某些情況下,也可以“在先使用”主張商標權。丹麥是《TRIPs協議》、《巴黎公約》、《尼斯協定》、《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》、《維也納協定》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;丹麥是《馬德里議定書》成員國,也是歐盟成員國,故商標注冊既可通過“單國注冊”的方式,也能通過“馬德里國際注冊”的方式辦理。一、丹麥商標注冊流程目前,丹麥專利商標局采用尼斯分類第10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,可接受一表多類申請。丹麥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、人名、字母、數字、圖形、顏色、立體形狀等。在丹麥沒有住所或主要營業(yè)場所或真實、有效的工商企業(yè)的自然人或法人,須委托該國專門的代理人辦理。丹麥商標注冊所需的基本材料為:1.商標圖樣;2.類別及具體商品項目;3.申請人名義及地址;4.委托書;5.若聲明優(yōu)先權的,需提供優(yōu)先權證明文件。申請注冊丹麥商標的主要流程為:申請一審查一核準發(fā)證一公告。申請遞交后1個月左右受理。審查員將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。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要求和分類信息是否符合規(guī)定;實質審查包括對商標顯著性、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的審查。實質審查不對是否與在先商標形成沖突進行審查。審查不能通過的將會下發(fā)駁回通知書并要求申請人在駁回通知書載明的時限內予以答復;實質審查通過的,則會被核準注冊并頒發(fā)注冊證。核準注冊后就會安排公告,自公告日起2個月為異議期,任何利益相關人或在先權利人均可提出異議,提異議的理由主要有:1.與在先商標沖突,如擁有在先的注冊商標;2.商標缺乏顯著性;3.具有不良影響;4.商標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數量、重量、價值、原產地、生產日期或商品或服務的其他特征;5.商標僅有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、僅有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形狀、僅有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。公告期內無人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,商標才正式注冊成功。順利的情況下,丹麥商標注冊目前需要1年左右;如中途遇到駁回或異議,時間將會大大延長。關鍵詞:Patent,丹麥商標局